安庆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及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促进教风、学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课程管理
1、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课程必须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和个人培养方案开设。
2、课程名称必须采用规范化表述,并与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表述一致,名称不一致的课程不计学分。
3、硕士生专业学位课程应控制在每门课60学时左右,计4个学分;选修课应控制在每门课40学时左右,计2个学分。
4、硕士生专业课程的教材不作具体规定,但一般应选用权威的专业书籍。
5、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每年6月公布下一学年公共课授课时间安排。各院系每学期课堂教学结束后1周内将本学院各专业下学期课程表报送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按照规定的课程表要求填写)。
6、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均依时开出,依时进行考核,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需在上一学期末由主讲教师提出书面报告,陈述原由,经导师组负责人审核后交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备案。导师组也应做出相应的课程调整。
7、研究生培养计划中需校内跨学科专业选课,相关事宜应由本单位与开课单位协商,开课单位应尽量给予支持。
8、研究生课程应由我校自行开出,如部分研究生课程必须到校外单位选学的,必须由导师提出,所在院系同意,并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备案,所需经费从“研究生培养经费”中支出,所修课程成绩须由授课单位的研究生培养部门出具,否则不予承认。
9、硕士生培养方案中拟开设的课程,原则上由本校教师承担。
确实需要聘请外单位教师授课的,专业课需经院系学位点负责人提出,公共课需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提出,校分管领导批准。
其上课酬金执行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授课时数,每节课课酬按职称比照本科生授课课酬上浮20%执行,双肩挑人员上课课酬不打折。所需经费从“研究生培养经费”中支出。
其它费用专业课从院系学科建设经费中列支,公共课从学校学科建设经费中列支。
10、硕士生的课程学习必须在一年半内完成。
第二条 课程考核
1、课程考核是检查课程学习情况的主要依据,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必须进行考核。
2、硕士生课程考核,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取得规定学分,不合格(60分以下)必须重修,重修费用由本人负担。所有课程必须在论文答辩前全部合格,否则不接受学位论文答辩和毕业申请。
3、课程考核由主讲教师或考核小组负责主持。考核方式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可采用开卷或闭卷、笔试或口试、写读书报告(综述)或论文等形式进行。
4、公共课考试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组织安排,专业课考试由院系组织安排。
5、无故不上课(包括请假未获批准)按“旷课”处理,同一门课程达到10节,取消其考试资格,必须重修后才能参加考核。
硕士生在入学前2年内修完并通过考核的研究生课程,经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审查,可以免修,认定其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6、硕士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在课程考核前办理缓考手续。
缓考由硕士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讲教师同意,公共课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审批;专业课由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审批并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备案。缓考的补考工作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并将成绩于考试后2周内报送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
7、硕士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或考试不交卷,或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或中途擅自离场一律按“旷考”论,该门成绩按“零”分计。凡“旷考”科目必须重修。
8、硕士生课程考试有作弊行为者,按《安庆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处理。
9、硕士生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重修。但毕业和申请学位之前必须通过,否则不能申请毕业和学位。
第三条 成绩和试卷管理
1、硕士生课程考试一般以百分制计分,考试成绩载入“研究生学籍表”,归入本人档案。
2、专业课任课教师必须在课程考试结束后2周内将成绩单签名后送交院系教务员处,院系教务员将成绩进行登记后将原件交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保存;公共课成绩的发放和回收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在新学期开学后2周内将成绩分送给各院系教务员。
3、硕士生在校期间需查阅成绩均在本院系教务员处进行。需要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出具证明的凭教务员签名成绩单到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加盖公章。
4、评阅试卷时,必须保持卷面的整洁,评分采用给正分,评阅完毕后评阅人需要签名。
5、研究生开设课程考核后,主讲教师必须将评阅后的试卷同成绩单一并交本院系教务员处。院系教务员将试卷归类整理后妥善存放备查,研究生毕业后方可将其销毁。
6、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一般不得查阅,如有特殊原因需查卷,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组织有关教师进行。
本管理规定从2007级硕士生开始全面执行,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