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
困难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有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减轻经济负担,安心学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补助包括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两类。
第三条 困难补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由学校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管理分配。
第二章 特困补助
第四条 我校所有在读全日制研究生(不包含录取类别为计划定向和不转入人事档案关系的研究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刻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特困补助。
(一)本人是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来自于无经济来源的单亲家庭;
(二)父母均下岗或无正式工作,家庭经济十分困难;
(三)家中病人长期卧床或有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家庭经济十分困难;
(四)家中多人同时上学,家庭经济十分困难;
(五)已婚研究生其配偶无工作,家庭负担重,难以支付基本学习生活费用。
第五条 特困补助的申请与评定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家庭详细地址、家庭成员、家庭收入情况、申请特困补助的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家庭所在地村委会或街道居委会,以及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两级家庭实际情况证明材料),经所在硕士点学院党总支初审,报研究生处。
(二)研究生处进行审核,确定享受特困补助的研究生名单,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特困补助比例控制在在读研究生总人数的10%以内,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
第七条 特困补助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每年五月进行。
第三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八条 我校所有在读全日制研究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不转入人事档案关系的研究生除外),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刻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家境经济困难,遇到天灾或临时性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家庭经济来源,造成学习困难;
(二)研究生生病住院治疗产生较大医疗费用,发生临时性经济困难。
第九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研究生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家庭详细地址、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原因)和提供相应的证明(临时困难涉及的相应部门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硕士点学院审核,报研究生处核实并确定补助金额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标准:每生每次500-1000元。
第十一条 临时困难补助根据需要申请,及时审批发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学校不给予困难补助: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二)在德、智、体等方面不求上进者;
(三)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事故所产生的生活困难;
(四)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或抽烟、酗酒、铺张消费者;
(五)品德不端,道德败坏者;
(六)家庭经济困难而又不愿参加“三助”岗位者;
(七)恶意拖欠学费者。
第十三条 对于已获得特困补助或临时困难补助的研究生,若在校学习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实际情况与申报不符、伪造证明、弄虚作假,或用补助金请客送礼,大吃大喝者,学校将追回全部补助,一年内不得申请困难补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