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师范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硕学委〔2008〕3号)
发布时间:2015-04-09 点击量:
安庆师范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硕学委〔20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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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我校经国务院、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均可受理硕士学位申请、授予所在门类的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安庆师范学院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决定授予或撤消硕士学位和开展有关学位工作的权力机构,由10-15人组成,任期3年。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各1人,成员从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硕士生导师中遴选,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各有关学院成立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在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工作。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硕士学位办公室(设在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听取学位办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汇报,审查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主要包括:硕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位课程开设情况、课程学习成绩、论文水平、专家对论文的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所作的决议等;2、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含专业学位)的决定;3、作出授予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决定;4、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5、对已有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开展检查评估工作;6、审批增补硕士研究生导师名单,开展导师考核工作;7、审批申报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方案;8、审批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9、审批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10、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及研究生教育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第五条 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1、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含专业学位)的建议;2、作出授予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建议,组织学位课程考试;3、审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4、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人员名单;5、审查有关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招生计划及招收研究生的导师名单;6、审查申请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方案,向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相关材料;7、审议新增硕士生导师;8、研究解决本单位学位与硕士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1、处理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2、审查硕士学位(含专业学位)申请人资格;3、审查具有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申请人资格;4、汇总并审核各分委员会报送的学位申请材料,为召开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作好准备工作;5、整理学位档案,发放硕士学位证书;6、组织导师增补与考核工作;7、组织我校硕士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工作;8、组织新增硕士学位点的申报工作;9、处理国务院、省学位委员会布置的及校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学位申请手续和资格审查第七条 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修完学位课程、成绩合格,并完成学位论文后,应在导师指导下,于第六学期开学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硕士学位申请书。院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对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教学实践情况、学位论文工作情况和论文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签署是否同意学位申请和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并于每年4月下旬到校学位办公室办理论文答辩手续。第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后,每年6月上旬,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统一办理学位申请人向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的手续,一般应向学位办主动提交下列学位申请材料:1、《安庆师范学院硕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2、学位论文答辩会议材料(包括论文评阅书、表决结果等)及会议记录;3、《安庆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表》一式二份;4、《安庆师范学院毕业硕士研究生登记表》一式一份;5、学位论文全文和摘要(中英文)各一式三份;6、已发表的学术著作、论文。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1、反对党和国家的基本政策,道德败坏,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2、在学位论文中有舞弊行为,情节严重;3、由于本人原因,只完成了学位论文工作计划的部分工作,或论文有明显错误;4、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处分,或受过“警告”处分仍无明显悔改表现;5、毕业时无理要求,不服从分配;6、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且补考后仍不合格;7、相关学术论文的发表未达到规定要求;8、未参加教育实践活动者。 第四章 学术水平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学术水平的基本要求:学位申请人学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通过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通过论文答辩并达到下列水平者,可授予学位:1、较好地掌握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4、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以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或拟录用)一篇以上与本学科相关或相近的学术论文,或出版(含参编)论著,或参加省级汇演(汇展)并获奖,或有经过鉴定的参与技术、应用成果开发的工作报告,或在导师的科研课题中承担研究工作的研究报告。否则不予参加论文答辩。 第五章 学位课程考试要求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前必须完成学位课程考试,考试的科目是: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2、外国语1门;3、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4-6门。第十三条 学位课程的考核必须采取考试的方法进行,考试应结合培养计划安排。学位课程考试及成绩管理必须符合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学位课程成绩75分为合格,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允许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者不能授予学位。 第六章 学位论文的要求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1、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在论文开题报告通过以后,用于论文的时间不能少于一年;2、论文课题的研究应与前人的研究工作相比有所创新;3、论文的基本科学观点、结论和建议,应对社会发展或本门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4、论文的内容应能反映申请人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5、论文申请人应能掌握本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各硕士点可根据学科特点,参考上述要求,提出本门学科的具体学术水准。第十六条 硕士论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目录、论文摘要、序言、综述、理论分析、实验与计算、总结、参考文献及附录等。论文要文字简炼、通顺、论据充分,资料和数据正确可靠。论文一般应有3万字左右,中文摘要1500字左右,并写出相应的外文摘要。论文和论文摘要应打印并按校学位办的统一要求装帧。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读书报告、资料汇编及翻译资料等均不能作为学位论文。 第七章 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十八条 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在答辩前三个月提交论文,指导教师应参照本细则规定,在一个月内审阅论文,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在导师组内作介绍、征求意见后付印。第十九条 答辩前两个月,应先聘请与论文内容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2名,均应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人。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送审评阅时间不得少于15天。评阅人应写出详细的评语,填写《安庆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论文评阅书》,供答辩委员会参考,其内容包括:1、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有无创新;2、理论分析是否严密,论据是否充分,计算及实验是否可靠无误;3、掌握基本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如何;4、文字是否流畅,写作的逻辑性和技能如何,有无明显的文字错误;5、指出论文的优缺点,并对论文是否达到申请硕士学位相应的学术水平和是否能提交答辩提出意见。两位评阅人中有一位的评语是否定的,应另增聘一名评阅人。三位评阅人中如有两位评阅人的意见是否定的,则本次不能参加论文答辩,可在下一年度再申请答辩。第二十一条 评阅人对论文的评语应密封传递,注意保密。答辩前评阅人姓名和评阅人意见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第二十二条 论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答辩:1、论文观点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2、论文观点不明确或缺乏理论和实际意义;3、论文论证不充分,论据不成立,实验或设计方法有错误;4、实验或设计粗糙,所引用的数据不能论证其课题的基本观点;5、论文仅综合他人的成果,没有自己独立的见解;6、由于本人的原因,没有完成选题的全部工作。 第八章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规则 第二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导师组和所在院系协商提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报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答辩委员会由5-9人组成。主席一般由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家担任,并应有1-2名校外专家参加。指导教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委员会设秘书1人。 第二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预先了解论文的文本或内容提要,作好提问的准备。答辩会要以公开方式举行,并做到学术民主,允许发表不同意见。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以不记名投票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与会委员赞成,方可通过。决议书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送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第二十五条 答辩工作至迟在申请人交出论文后三个月内进行,一般安排在每年5月下旬到6月初。第二十六条 答辩程序:1、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主席、答辩人和指导教师姓名;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会开始;3、指导教师介绍答辩人情况;4、答辩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5、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答辩人回答;6、答辩委员会休会,委员举行内部会议,宣读导师、论文评阅人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对论文答辩情况、论文学术水平进行评议,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决议。7、复会,答辩委员会宣布表决结果和决议。第二十七条 对于答辩未通过,且经答辩委员会不记名投票过半数委员认为应进一步修改的论文,答辩委员会可作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重新答辩仍不通过者,不再受理申请学位。第二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决议一经宣布,任何个人无权修改。第二十九条 答辩会结束后,各学院硕士研究生工作秘书将学位申请者的有关学位申请和答辩等材料,按人整理立卷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审批。 第九章 学位的审定和授予 第三十条 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和论文答辩情况全面审核,对学位申请者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定,并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其他材料交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第三十一条 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学位申请人的全部材料,报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经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签字日期即为授予学位、签发证书的日期。校学位办公室发文公布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