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教师请假必须履行请假、销假制度。
第二条 请假时间在5个工作日以内的,教师请假须提前电话向分管教学副院长请假,再在教务系统申请调课并提醒教务员审核。请假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的,须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三条 请假期限结束后及时销假,销假后,在教务系统申请停课的及时在教务系统申请加课,完成补课工作;在教务系统申请调课的请及时按系统提交的补课时间补课。
第四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的,按照校政字〔2016〕60 号文件即《安庆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澳门人威尼斯4399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