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请假必须履行请假、销假制度。
二、请假时间在一星期以内的,教师请假须填写《课程调整报告单》,经开课学院、授课学院分管教学院长签字批准。请假时间超过一星期的,须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三、教师须将填写完整的《课程调整报告单》交至学院教务办公室,并保留该报告单的回执部分,以做假后补课凭证。
四、销假后,及时补课,要求相关班级班干填写回执部分信息并交回到学院教务办公室存档。
五、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的,按照院发〔2013〕95 号文件即《安庆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追究相关责任。
六、本条例自2014年4月份起开始执行。